|
|
|
|
长宁公证法律援助项目及条件与标准(暂定) |
在国家对公证法律援助具体实施细则未出台前,目前本处暂定实行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事项主要有:遗赠扶养协议;附条件赠与合同;继承权;遗嘱;死、伤、残赔偿协议;赋予工资给付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等。援助对象限符合援助条件的户籍在长宁区的居民或在长宁区务工的外来人员。
一、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援助对象、条件:遗赠人65周岁以上退休孤老,社保孤老,低保人员、经济困难患重大疾病者。
援助标准:扶养人享受低保的公证费全免;扶养人有固定收入的公证费减半。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公证援助对象、条件:赠与人65周岁以上退休职工、低保人员、经济困难患重大疾病者。受赠人对赠与人须尽主要赡养扶助义务。
援助标准:受赠人享受低保的公证费全免;受赠人有固定收入的公证费减半。
三、继承权公证援助对象、条件:继承人低保、无业、经济困难患重大疾病者、靠被继承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援助标准:公证费全免(数人共同继承的,按公证费分摊免收属援助对象的部分)
四、遗嘱公证援助对象、条件:65周岁以上退休孤老、社保孤老、低保人员、经济困难患重大疾病者。
援助标准:指定遗产归公的,公证费全免。指定继承人的公证费减半。
五、死、伤、残赔偿协议公证援助对象、条件:服务于本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属。因在本区务工中发生死伤残事件所产生的赔偿。
援助标准:公证费全免。
六、赋予工资给付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援助对象、条件:服务于本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基于用人单位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工资,劳资双方达成以给付工资为内容的协议并提请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援助标准:公证费全免。
|
 |
|
本处公证法律援助是本公证处与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根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的申请,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由公证处在提供公证服务时,减免申请人的公证费。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当事人必须在申请公证前,或申办公证期间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后,不得再就该公证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或要求退还公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