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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请你先核对你提出的公证申请是否属于我处执业区域范围之内(见左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5条),确认属于我处执业区域的,后阅此关于网上申办公证须知的一般要求和“公证告知”,再进入下一页,在线填写有关申请公证表单和上传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和证明表以及文件扫图。在你提交成功且网站管理员在收到你的申办信息后,管理员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你的公证申请移交专门的公证员。公证员在收到你的申请信息后将按你提供的e-mail地址同你进行确认,如果你申办公证的证明和材料不充分的,公证员也将按你提供的e-mail地址,通知你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如果你提供的e-mail地址不准确,导致电子邮件被退回或你无法接收到的,三个工作日后,你的申办信息将按无效信息处理。在按公证程序规则你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未充分提供前,公证处不启动受理程序。
  
您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结(离)婚证书,各类证明文书等,如您无条件进行扫描,在线提供的,可通过传真机,传送到长宁公证处,并写明"转交网上承办公证员收"。传真号码为62137191。在你线填写和递交申办信息之前,建议先到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关表格,表格填制完成后再进入本系统上传资料。
  
如果你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承办公证员会与你及时联系,请你补交有关材料。传递方式同上。
  
当您上传或传真提供的申请公证证明资料充分、齐全起,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公证处会通知你来公证处领取公证书。你在领取公证书时,必须携带所有与上传或传真内容相关的证明书、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便承办公证员核对,并请按照要求带好足够数量的照片。核对原件时,公证员认为证明材料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则领证时间相应延长。若经核实证明、材料虚假,公证处依法拒发公证文书。申办公证应当支付公证费,公证收费标准可浏览本网“收费标准”中的介绍。无译文或译英文的公证证件,公证费、译文费在领取公证书时缴付。译其他语种的公证证件,则需提前缴付译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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