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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服务承诺 |
一、对申请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不发生推诿受理。
二、公证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二次受理制:第一次接待咨询人时,开具详细告知单,告知受理条件和必须提交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第二次接待申请人时,在当事人按告知单要求提交全部材料后保证受理。
三、对残疾人和75岁以上的老人到公证处申办公证的,凭相关证件免排队等候,优先接待。
四、对户籍在长宁区的公证申请人因残疾不能行动、因年老卧床行动不便、因病住院等情况,要求公证员提供在长宁区区域范围内上门公证服务的,在办理了要求上门服务的申请后,由公证接待员按约定日期和时间上门办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证件,自受理次日起在十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办结(因不可抗力、需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员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法定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员需要核实有关材料的,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两个月内办结,因遇特殊疑难事项或当事人迟延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六、对户籍在长宁区的或在长宁区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办理了公证法律援助手续后,保证按规定予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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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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